贫困地区农村未成年人早婚现象浅析 ——以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然而,在地处偏远的民族贫困地区甘洛县,结婚出现低龄化,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结婚年龄由十七八岁下降到十三四岁,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尚在读书阶段的初高中生。近年来,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控辍保学”举措,大多数适龄学生都重返学校接受教育。但据教育部门统计,截止2019年有138名未成年女性辍学早婚、生子,无法返校完成学业。未成年人早婚,直接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有违《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给家庭社会造成一系列问题。
贫困地区农村中存在早婚的主要原因
传统观念影响。截止2019年底,甘洛县总人口23.63万中,彝族占比78.43%。受少数民族错误的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少农村父母认为“早成家早好”“多子多福”,为早婚埋下伏笔。此外,高价彩礼也是导致甘洛县早婚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受当地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影响,高价彩礼已成为贫困家庭面临的重大压力,个别家庭为了给男孩子娶媳妇,采取把未成年女儿早早嫁出去的策略,用收到的彩礼钱来给儿子结婚。近几年来,高价彩礼现象愈演愈烈,普遍高达二三十万,也给当前的脱贫攻坚带来新的挑战。
教育水平偏低。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老一代更多未受过教育,中青年也仅限于小学初中水平,致使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明辨是非能力不够。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早婚者其父母大多未受过教育,在不良风气面前,他们盲目跟从,认为只要举行婚礼,办了酒席,得到了家族长辈和父老乡亲的认可,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结婚”,至于是否达到了结婚年龄,是否进行婚姻登记等则是次要因素。此外,在甘洛县227名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75.1%,基层党员和村组干部普遍文化水平较低,致使村委会功能发挥不足,未能起到良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社会因素影响。相比于非贫困地区,民族贫困地区的风俗习惯对当地群众的生活影响更大,乡土习俗取代法律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当地群众的示范效应和从众心理使得不少父母和女儿承受着来自自身和当地风俗的双重压力,加剧了结婚早龄化现象。此外,很多父母认为只有早婚早育、多子多孙等晚年生活才有保障,反衬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需要不断改善和加强。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早婚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早婚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背道而驰,无论从法律、社会、家庭、人口、个人等哪个方面来考量,有百害而无一利。关注和预防未成年人早婚,引导贫困地区农村青年适龄婚育,是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的现实需要。
成立机构开展整治。建议当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整合政法、宣传、教育、计生、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及各乡(镇)力量,明确责任、目标、任务,实行专项治理。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可以将部门和乡镇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抓好宣传教育引导。建议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农村,广泛开展系列活动,如文艺节目、专题讲座、婚育新风活动、移风易俗评比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以《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宣传教育为主,进一步引导农村群众认识早婚的危害,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切实加大对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促使养成良好风气。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是巨大的,要发挥好基层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宣传功能,引导村民完善村规民约。特别要求村两委负责人、彝族家支带头人等发挥模范引领,使村民摒弃陈规陋习,转变婚姻观念,制止高价彩礼,扭转不良风气,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建议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教育职能部门,全面排查未成年人早婚现象,摸清底数。对未成年人变相早婚的,除了解释引导动阻、行政干涉外,必要时动用司法力量打击,如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情况,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诚、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满十四周岁结婚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的,必要时以强奸罪重处,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得到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