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
文章目录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域内外实践检视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域内实践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镜鉴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质归纳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路径之争
(一)“公法私法化”: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实践探索
(二)“私法公法化”: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理论主张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路径之争的实质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路径选择
(一)“私法公法化”路径的证否与“公法私法化”路径的证成
(二)风险规制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核心框架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界定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查内容
(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
(六)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五、结语
文章摘要:“绿孔雀案”“五小叶槭案”已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推向司法实践,但在法律规范层面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仍未完成制度化。国内外实践表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风险预防”“义务确认”“非终局性”的特质,司法实践所秉持的“公法私法化”路径,相较于理论研究所遵循的“私法公法化”路径,能够更好地体现并契合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质。在“公法私法化”的路径下,应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定位于风险规制框架下非终局性风险决策程序补充启动之诉,进而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审查内容、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衔接六个层面,描绘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核心框架。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周骁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论文DOI:10.20034/j.cnki.hxfxpl.2022.02.003
论文分类号:D925.1;D9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