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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教师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及时干预,定期开展欺凌调查……4月6日,教育部发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证休息,不限制课间活动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等保护范畴做出了说明,其中包括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同时,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另外,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引入心理学专业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

针对教师管理,提出从业限制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如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在职教职工存在以上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存在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可以要求其接受心理测试,必要时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表示,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

学校应进行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

在防治性侵方面,《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进行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发现校园霸凌应当及时制止

近年来,校园霸凌现象备受关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学校还应“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此外,学校教职工在发现学生有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恶意排斥、孤立他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