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学与劳动科学论文_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研
文章目录
引言
1 激励前提:社会性价值与个体不经济
1.1 工伤预防的社会性价值
1.1.1 系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式
1.1.2 利于保障劳动者劳动人权
1.1.3 益于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1.2 工伤预防的个体不经济
1.2.1 企业的主观不经济
1.2.2 科研人员、服务组织的客观不经济
2 激励困境:工伤预防激励的问题检视
2.1 激励主体存在不明确现象
2.1.1 未规定激励主体
2.1.2 激励主体采“国家”等宽泛概念
2.1.3 多个激励主体间未明确主导或协同机制
2.2 激励对象有失片面
2.2.1 受工伤保险实际覆盖范围局限
2.2.2 科研人员与服务组织缺乏激励
2.2.3 小微企业和一类行业激励不足
2.3 激励标准未合理设置
2.3.1 费率浮动周期过短
2.3.2 费率浮动决定因素不尽合理
2.3.3“免于考核支出”规定不统一与错谬
2.3.4“不得下浮”标准的不统一与疏漏
2.3.5 下浮激励标准过于严苛
2.4 激励方式配置失衡
2.4.1 激励类型失衡
2.4.2 激励手段失衡
2.4.3 激励阶段失衡
2.5 激励程序几乎缺位
2.5.1 单位费率浮动制度
2.5.2 工伤预防项目制度
2.5.3 政府宣传培训与精神物质奖励制度
2.6 激励责任尚有空白
2.6.1 单位费率浮动制度
2.6.2 工伤预防项目制度
2.7 激励资金受限严重
2.7.1 单位费率浮动资金
2.7.2 工伤预防费
2.7.3 物质奖励资金
3 激励路径:完善工伤预防法律制度
3.1 逐条明确激励主体
3.2 适当拓宽激励对象
3.2.1 拓宽工伤保险实际覆盖范围
3.2.2 倾斜激励科研人员与服务组织
3.2.3 重视激励小微企业与一类行业
3.3 合理设置激励标准
3.3.1 单位费率浮动制度
3.3.2 其他激励制度
3.4 平衡配置激励方式
3.5 全面完善激励程序
3.5.1 单位费率浮动制度
3.5.2 工伤预防项目制度
3.5.3 政府部门宣传培训与精神物质奖励制度
3.6 明晰规定激励责任
3.6.1 单位费率浮动制度相关责任
3.6.2 工伤预防项目制度相关责任
3.6.3 政府宣传培训制度相关责任
3.6.4 精神物质奖励制度相关责任
3.7 强化保障激励资金
4 结语
文章摘要:工伤预防可体现诸多社会性价值,立法激励工伤预防具有正当性。但是,无论对于用人单位、科研人员还是服务组织而言,从事工伤预防事业都是不经济的,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激励。我国现行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存在着激励主体不明确、激励对象有失片面、激励标准未合理设置、激励方式配置失衡、激励程序几乎缺位、激励责任空白、激励资金受限严重等问题。当前,应通过逐条明确激励主体、适当拓宽激励对象、合理设置激励标准、平衡配置激励方式、全面完善激励程序、明晰规定激励责任、强化保障激励资金等路径,不断完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55